盈通汽車| 新版《機動車發票使用方法》即將實施,將給專用車行業帶來哪些影響與變革?
2020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等三部委聯合發布了《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規定: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將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車輛購置稅是對在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隨著《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的廢止,《車輛購置稅法》的實施, “一車一票”、票證關聯、配置序列號管理、機動車減稅、免稅政策等等,這些與車輛購置稅有關的新政給將給專用車行業帶來深遠影響。
新政一
《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實施
《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將由車輛制造企業進行管理授權,實行分類分級管理: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銷售發票”)保持原來不變,在票據流向過程中增加了機動車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增值稅發票”)。
機動車銷售方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銷售發票”,一輛機動車只能開具一張“銷售發票”,銷售發票中只能填寫一輛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以下簡稱“VIN碼”)。
增值稅開票系統升級后增加了機動車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發票”的左上角打印“機動車”字樣),要求“增值稅發票”的“規格型號”欄應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通過VIN碼將發票信息與生產企業關聯,并由生產企業向經銷商進行傳遞,再由最后一級經銷商向客戶開具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
合格證與機動車發票之間通過國稅系統和工信部合格證系統數據交互,建立票據關聯,確保一車一票。
票據關聯的具體過程:
生產企業須將機動車出廠合格證電子信息進行上傳,工信部將電子數據與國稅數據系統進行交換,國稅系統通過機動車的VIN碼建立電子臺賬,并逐條記錄車輛流向,所有機動車發票均需在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完成數據交換后,方可出具相關的發票。
機動車發票的開票場景:
場景一:生產企業向經銷商開具企業產品機動車增值稅發票,生產企業上傳發票后,發票信息和合格證信息將會國稅系統中自動關聯,如關聯失敗,生產企業可進行手動關聯。
場景二:集團下屬的生產企業向經銷商開具集團產品機動車增值稅發票時,下屬生產企業上傳發票后,發票信息和合格證信息將會國稅系統中無法自動關聯,下屬生產企業需在集團系統中進行手動關聯。
場景三:一級經銷商向二級經銷商上開具機動車增值稅發票,無需關聯。
場景四:企業向客戶開具企業產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關聯。
場景五:經銷商向客戶開具企業產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關聯。
場景六:開具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或開具有誤的情形,銷售方應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內容應與原藍字發票內容一致。
若客戶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法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或者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應向銷售方申請重新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銷售方核對消費者相關信息后,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與原藍字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新政二
車輛配置信息新編碼規則
自2020年1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公告,調整車輛配置序列號編碼規則,啟用“新編碼規則”和車輛配置信息管理系統。
對車輛配置序列號的申請和使用加強管理,以提高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效率,規范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及進口車輛電子信息和車輛分類管理。
生產企業在上傳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時,將配置序列號作為車輛一個參數提交至工信部,并將數據交換至國稅系統中,給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帶來便捷,同時也規避企業“低配置、低價格”來申報車輛基礎價格,采用動態的征收基本價。
新政三
免征車輛購置稅車輛目錄的實施
2020年12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2020年第20號公告,公告內容為“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
2021年1月1日后取消《免稅圖冊》發布,稅務機關依據《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的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也便于稅務機關人員通過是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來快速判斷車輛是否滿足免征要求。
為減輕企業負擔、簡化操作流程,其中57個車輛名稱免申請列入目錄中。
新政四
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政策延期
財政部稅務總局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科技創新和相關社會事業發展,3月15日發布2021年第6號《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將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政策延期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生產企業需要在環衛車合格證參數中標識出免稅標識,方可減免稅。
隨著《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配置序列號新規則、《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延期等相關政策的實施,給專用車行業帶來的影響較大。
第一、從機動車的基礎價格的采集、免減征車輛的判斷、機動車發票、機動車合格證等等均發生變化,將車輛實體、車輛合格證、車輛票據、車輛價格、車輛配置與車輛購置稅信息關聯形成一體,減少操作人員的誤判或誤操作,更加完善車輛購置稅的征收。
第二、有效解決機動車發票低開、虛開的問題。《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出臺后,通過規范車輛購置稅征收體現,將車輛信息與車輛購置稅征收信息關聯形成一體,減少人為操作空間,規范機動車行業管理秩序。
第三、機動車銷售方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發票,國稅系統建立車輛臺賬,記錄車輛從生產企業、經銷商到客戶的整個數據鏈,生產企業出具的機動車增值發票作為數據流的源頭,信息內容須與公告生產企業一致,非本企業合格證無法開具機動車統一發票和機動車增值稅發票。杜絕出具合格證的制造企業和開票企業不符問題,防止企業倒賣合格證行為。
第四、規范了免稅、減稅的操作,通過合格證參數中增加減稅或免稅以及配置序列號的字段,給稅務機關人員判斷提供依據,簡化辦理車輛免稅或減稅的操作過程。方便生產企業、客戶清楚了解車輛購置稅按照屬于哪類進行辦理。
隨著票據關聯等一些新政的實施,汽車生產企業尤其是專用車生產企業必將面臨更嚴格的政策監管,專用車行業必將朝著更理性、更健康的方向發展。